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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胞:请学会保护合法权益

2012-11-27 12: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19 | 评论: 4 | 来自: 西安日报
摘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个月的实施过程中,记者调查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对这项法规还知之甚少,不自觉地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就劳动者个人而言,也没能合理利用《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记者 ...


  EHS资讯:今年4月起,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公布并开始实施。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促进职场中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个月的实施过程中,记者调查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对这项法规还知之甚少,不自觉地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就劳动者个人而言,也没能合理利用《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记者从市人才服务中心了解到了几个特别典型的案例。

  “三期”受保护 不能被辞退

  鲁美,今年26岁,不久前刚刚怀孕。由于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吓了一跳医生说她有流产征兆。权衡再三,鲁美向单位领导递上了为期一个月的请假条。随后,鲁美所在公司表态,要不就是调岗去仓库,要不就主动辞职。实际上平常鲁美上班路上需花费半小时左右,而因为仓库在三环,仅单趟就需耗时1个多小时。公司已经通知鲁美,原岗位已经不需要她了,这让鲁美很郁闷,接受去仓库显然对于身体来说不适合,但是如果不去上班,那么公司不是可以用各种理由来辞退自己吗?这不明摆着是要逼走孕妇吗?

  人力资源专家陈静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鲁美所在公司在其怀孕期间是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关系的。

  同时,陈静也表示,以工作过错等其他诸多理由变相“逼”走孕妇也是有些用人单位惯用的手段。因此建议鲁美继续到原岗位上班或者请病假,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强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产检受保护 不能扣工资

  王利芬是一家大型商场的销售员,今年3月份,她怀孕了。然而成为准妈妈的喜悦之后,烦恼接踵而来。自从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小王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假一次。商场人力主管认为,小王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因此将小王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季度奖金。小王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劳动争议调解专家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小王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小王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孟洁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但随着小孟怀孕,企业认为她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她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

  劳动争议调解专家解读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小孟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孟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她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小孟的工作岗位,因此,企业应当支付小孟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本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有很多不同点,尤其是其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是首次将性骚扰写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常发生在职场。由于性骚扰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定性难、举证难。因此《特别规定》可以看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伤害。这意味着女职工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行为时,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投诉。

  产假98天 产前可休15天

  28岁的何欣前不久刚刚生了个女儿,在之前她患上了妊娠高血压,在生产时由于孩子脐带绕颈不得不进行了剖腹产手术,之后身体恢复比较缓慢。然而在请产假时,单位明确告诉她产假是3个月,而且由于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因此生产花费的6000余元钱都是何欣家里支付的。

  对此,陈静说,《特别规定》规范了产假待遇和流产假的时间,明确将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从90天延长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何欣的单位需为何欣报销生产费用。

  陈静还说,由于现在用人单位普遍实行定岗定人,女职工流产之后常常直接上班,这样对身体损害很大。其实,对于这样的情况,《特别规定》也很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扩大

  此外,近年来,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扩大,为此,《特别规定》专门扩大了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劳动的范围,并在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从而让女职工本人了解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自身的劳动保护。

  (文中案例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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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doucw 2012-12-3 15:31
学习了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知识HR 必须掌握
引用 seanxzeng 2012-11-29 11:25
学习了。
引用 何欢军 2012-11-28 08:17
应该的。
引用 梦幻天空 2012-11-27 21:56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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