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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建筑高度超100米就算火灾高危单位

2013-6-5 16: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50 | 评论: 1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划定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划定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


  据自治区消防总队介绍,该《规定》是依照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定的地方法规。


  该《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其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自治区消防总队解释说,这个范围不包括民用高层住宅,主要指商用写字楼、娱乐场所、酒店等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目前首府这种类型的高层建筑有11栋。


  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共建筑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据了解,今后凡是被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场所和单位,将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监管,对评估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调整的火灾高危单位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其法定职责,督促其在告知后20日内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抄告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单位,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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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火灾, 规定, 新疆,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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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Dart_energy 2013-6-6 08:02
这个规定比较严,应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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