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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获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2013-12-19 14:2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32 | 评论: 4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被告人关建辉,河北省任丘市人,7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犯被告人史书良,河北省任丘市人,7月19日与关建辉一同 ...

天津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被告人关建辉,河北省任丘市人,7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犯被告人史书良,河北省任丘市人,7月19日与关建辉一同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审,11月7日被逮捕,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EHS.CN)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的这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的污染环境案,是自今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首例因污染环境犯罪公开判决的案件。


  ■情景还原


  环保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接到报告立即出警,凌晨3时39分做完笔录


  7月18日晚上10时许,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环保办公室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大屯村夜间巡查时发现,一洗酸厂正利用耐酸泵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外排到厂区西侧的沟渠。发现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当即分别向大邱庄镇环保办公室和大邱庄公安派出所报告了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后,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并到现场取证,掌握了生产厂长关建辉指使工人史书良非法向厂外水沟排放废酸水达4吨以上的确凿证据。


  “派出所干警的行动十分迅速。” 静海县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刚说,当他带人赶到现场取样时,洗酸厂负责人关建辉和工人史书良已经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刘刚和另外一名环境监察人员连夜对关建辉、史书良做了询问笔录。做完全部笔录时,时间已经是7月19日的凌晨3时39分。


  与此同时,静海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也在紧张的工作当中,7月19日当天,静海县环保局将环境监测报告在内的案件资料移送给静海公安分局。监测报告表明,3个样品监测项目均为腐蚀性,测定结果均小于2(无量纲),均属于危险废物。在同一天,静海公安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关建辉、史书良刑事拘留。


  如今,洗酸厂所在的二三百平方米大小的院落已经空空荡荡。院里原本设有6个大槽,其中有两个酸洗槽、一个水洗槽和一个药液槽,另外还有两个空槽,每天酸洗角钢、槽钢约40吨左右。不过,现在这些设备都已拆除,厂院也已经过平整。


  ■聚焦法庭


  快审、快判、快结,及时震慑同类犯罪


  组织企业人员旁听,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10月8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向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1日,静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关建辉、史书良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3年7月18日晚,关建辉指使史书良在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洗酸厂内,向厂外污水沟里排放酸洗钢材产生的废水4.003吨,经监测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关建辉承认指控事实。其辩护人认为,关建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另一名同案犯史书良也承认了指控事实。其辩护人认为,史书良是听从领导关建辉指挥排放废水,属于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建辉系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一无名称洗酸厂负责人。7月18日21时许,关建辉指使在此务工的史书良接设管道,向厂外污水沟内排放酸洗钢材所产生的废水,后被巡查人员发现并制止。


  法院认为,关建辉、史书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关建辉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史书良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同时,法院采纳了二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11月19日,静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关建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史书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判决时,关建辉、史书良均已缴纳罚金。时至12月10日,关建辉、史书良均未就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静海县人民法院负责关建辉、史书良污染环境案审判工作的刑一庭庭长陶新民表示,本着快审、快判、快结,及时达到震慑同类犯罪的目的,这起污染环境案从受理到宣判,前后只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在用时上,比法定最长时限缩短一半以上。同时,对这起案件实行了公开审理,组织企业人员旁听庭审,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警示作用。


  静海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军向记者表示,此案中关建辉、史书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关建辉、史书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关建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史书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陈广龙律师担任了关建辉的辩护律师。他表示,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此案判处史书良6~8个月刑期为宜,现在的判决虽考虑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实际尺度上应该还是偏严的。“这体现出了当前从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个判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很大的。”


  ■经验总结


  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环保部门尽快做出监测报告,提供证据支持


  “关建辉、史书良污染环境案的成功告破,是环保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静海县环保局纪检组长姜春林对记者说,今年7月初,天津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并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静海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县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特别强调环保与公安部门要树立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一盘棋的思想。”


  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合作日益密切,作为基层环保法治工作者的静海县环保局法宣科长田媛媛深有体会:“现在,我们和公安部门差不多天天都有联系,有时是我们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有时是公安部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请我们到现场取样。”


  田媛媛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对传唤询问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时限一过,如果拿不到证明所排废水属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公安部门就只能按规定放走关建辉、史书良二人。“人如果一放走,再想要抓住他们就会很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拿出监测报告,支持公安机关尽快立案。”


  静海公安分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邵忠敏认为,尽快拿出鉴定报告是办理这类污染环境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只有拿到了监测报告,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公安和环保部门在办案中配合十分密切。当我们需要提供证据支持时,环保部门都会尽最大努力给予帮助。”


  据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介绍,截至目前,天津各级环保部门已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5起,其中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标准3倍以上案件28起,非法排放危险废物4起,排放有毒物质两起,非法排放酸性物质入水体致使修复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案件1起。


  数据显示,“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天津市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以来,静海县公安和环保部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目前,已破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其中逮捕11人,取保直诉8人,查扣违法倾倒废酸车辆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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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wftiney 2013-12-20 10:18
这个好,全国范围内宣讲
引用 heinz 2013-12-20 06:40
很多企业就是偷排,就是政府抓不住。老百姓不知道危害的严重性,有时也不愿意举报,担心报复,受打击。
引用 菩提禅香 2013-12-19 20:34
阿弥陀佛!
引用 xqjyyf@163.com 2013-12-19 16:36
就的从严、从速、从大(罚款金额大)惩罚这些黑心的商人,嘻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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