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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征意见:有违法行为就会进入“黑名单”

2014-10-23 10:2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512 | 评论: 2 | 来自: 新快报
摘要:10月22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快报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针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档案”的 ...


  10月22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快报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针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档案”的规定,意在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EHS.CN)

  有违法行为将记录在档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该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规范,于9月23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审议意见,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此举意在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只要有违法行为就会进入“黑名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液化气瓶有问题必须召回

  液化气瓶是重要的特种设备,分布在千家万户,影响面较广。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液化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如果气瓶存在问题,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都有召回的义务。

  《征求建议稿》中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主动召回;因气体或者气瓶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收回,并负责处理。对缺陷产品未实施召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充装,限期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电梯年限届满时间需公示

  针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使用管理者的安全责任。要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者,除了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还要一同公示“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

  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一个月前,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者不认可原制造单位提出的建议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承保该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使用管理者应当进行更新、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反馈方式

  邮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

  传真:020-37866802;

  邮箱:jjfgc@gdrd.cn。

  (截止日期: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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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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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xuheartgoon 2014-10-24 08:26
一纸空文
引用 Ann小钟 2014-10-23 15:48
能不能自觉执行还是个疑问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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