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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危险废物吗——环保部负责人解读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6-22 11:19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4154 | 评论: 2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8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8年颁布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2008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为更好理解此次新版《国家危险废物 ...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8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8年颁布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2008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为更好理解此次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重点和亮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EHS.CN)

  新版名录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环保部介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据悉,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该名录明确,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

  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解析一: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我们的生活愈发离不开电子产品,但这些电子产品丢弃后是否会造成危害?此次修订给出了答案。

  2008年版《名录》中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理解为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解析二:在豁免清单上并不意味着豁免危废属性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那么这16种废物是否不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说,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在被豁免的环节中不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据介绍,这16种中仅有小部分属于“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全过程豁免。而大部分都仅限于某些管理环节豁免,如“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等。

  解析三:明确危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性质判断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该如何判定属性?

  据介绍,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解析四:名录中“不包括某某某”并非不具危险特性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与公众生活直接相关。此次修订的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否意味着它们不属于危险废物?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关于“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这些做了“排除法”的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需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才不属于危险废物。

  此外,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对精蒸馏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据悉,这次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环保部介绍,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对于记者关心的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的问题,环保部表示,《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对于外界关心的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在问题,环保部表示,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有关专家对记者表示,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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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沉醉的雨叶 2016-8-8 07:46
监管&执法权
引用 1340612833 2016-6-23 16:32
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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