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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2年1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2-9-29 21: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56 | 评论: 0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2年1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2、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

4、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6、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函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8、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2年第1号):批准9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01-05

2022-01-0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General Office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

第三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鼓励采用高标准。

环境尽职调查

第五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并购之前,可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估拟收购标的在历史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处罚、环境诉讼、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土壤、地下水、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环境影响情况等。
  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业务能力强、信用良好、熟悉国内外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

对外并购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选址前的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本底值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则或国内质量标准时,建议充分论证选址环境合理性,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

了解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01-05

2022-0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marine aquacultur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一、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

(一)强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管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动解决。

了解

(二)优化空间布局。沿海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加强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全民所有水域内无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了解

二、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建立信息台账。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中,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海水养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

(四)推进分类整治。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沿海地市制定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禁止设置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违法设置的海水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海水养殖排污口;指导养殖主体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五)制定排放标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按照相关部署,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标准制定要统筹考虑区域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推动沿海各省(区、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

尾水排放需达到标准;
海水养殖将面临更严格的环保执法。

(六)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鼓励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

(八)加强执法检查。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及时推动予以解决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01-17

2022-01-1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散乱污”状况明显改观,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交易规模明显提升。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了解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01-14

2022-01-1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设置的楼层应满足要求


不能在三合一场所;

不能与易燃易爆炸场所同一建筑


室内装饰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十五)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六)托育机构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十八)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二十)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二十三)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二十四)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育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十六)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三十一)托育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婴幼儿疏散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法,明确托育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


(三十二)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三)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三十四)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十五)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应落实防火巡查、检查

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每半年要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至少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不能使用明火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不能使用液化气。

电气线路的设置应符合要求

大功率电气设备的回路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能采用一人可燃材料装修。

不能大量采用一人可燃物装饰造型物。

机构内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联勤联动机制的要求

从业人员应掌握逃生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婴幼儿休息期间的值班看护要求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2-01-20

2022-01-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Provisions on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Reporting and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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