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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202211

2022-11-20 23:4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631 | 评论: 0
摘要: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ehs.cn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6/10

2021/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强制性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4/29

2021/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01/11/14

200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2/3/15

2022/1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4 动火作业hot work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通用要求

  4.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 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 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C)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4.3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4.4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 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5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GB 2894 的安全警示标志;
  g) 按照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4.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4.9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 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 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e)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f)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b)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12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一2019中5.2的要求。

  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 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4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4.15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4.1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7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8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5 动火作业

  5.1 作业分级

  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2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5.2 作业基本要求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5.2.3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2.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然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5.2.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5.2.8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5.2.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然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灭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5.2.10 在厂内铁路沿线25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2.11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5.2.12 使用电焊杌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5.2.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三者与动灭点间距不应小手6m,并应菜取防晒和防硕御猎诡:乙炔瓶应安装防向灭装置。

  5.2.14 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5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6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5.3 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5.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 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
  d)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5.3.2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4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5.4.1 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5.4.2 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 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 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5 固定动火区管理

  5.5.1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5.5.2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d)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B.1 安全作业票的区分

  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票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B.2 安全作业票的办理、审批

  安全作业票的办理部门、审核(会签)、审批部门(人)内容如表B.1所示。

表B.1 安全作业票的办理、审批内容

  B3 安全作业票的持有及保存

  安全作业票一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人)参见表B.2。安全作业票应至少保存一年,作业过程影像记录应至少留存一个月。

表B.2 安全作业票的持有及保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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