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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重点用能单位相关法规 202309

2023-9-2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72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6、 ...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
7、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
8、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T 38692-2020)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8-10-26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6-04-27

201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8-02-22

2018-05-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多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 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 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0-10-23

2020-1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06-06-02

2007-0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2-09-03

2012-11-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0-11-19

2021-06-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0-03-31

2020-10-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T 3869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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