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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一
2025年1月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万江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的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成品玫瑰金、成品荧光粉红),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元,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万江分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其进行立案。 调 查 处 理
经调查,涉事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项A裁量阶次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万江分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涉事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成品玫瑰金、成品荧光粉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101106元的行政处罚。
该房东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件 二
2024年8月1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塘厦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水口围132号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一共有铁皮房3间,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根据鉴定报告结果,现场存放的橡胶油开油水、橡胶油、稀释剂共计11.245吨,判定其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场所是由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通过该公司下游客户认定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1658985.7元。 调 查 处 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塘厦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 律 科 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典 型 意 义
郑重警示: 企业务必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将严惩!市民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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