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解读:PCB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摘要:EHS.CN法规解读:PCB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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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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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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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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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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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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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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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4部分:电子设备制造企业(GB/T 32151.2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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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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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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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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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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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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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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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核算边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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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根据其生产产品及生产过程的异同,其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购人及输出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其中,过程排放主要来源于半导体生产中刻蚀与CVD腔室清洗工艺产生的排放。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见附录A。
如果报告主体除电子设备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本文件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参考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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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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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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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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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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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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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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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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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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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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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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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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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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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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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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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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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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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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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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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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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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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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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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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新建和现有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表3监测废水的综合毒性,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项目为指导性指标,运营单位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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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监测废水的综合毒性,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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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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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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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以上产品按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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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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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石油类、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硫化物,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其他排污单位至少为每年一次。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3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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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监测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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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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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91.1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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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要符合规定;
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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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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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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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要公示信息;
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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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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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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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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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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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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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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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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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4/T 258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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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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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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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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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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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废电路板综合利用的总体要求,废电路板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处理不含元器件的废电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建设、污染控制、运行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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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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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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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
4.4.2 企业应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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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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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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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企业排污许可的要求。
6.3.2 企业污染物监测与排放执行情况材料的保存时间宜不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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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标排放;台账保管不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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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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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理计划(企业危险设物管理计划的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7.2 台账管理(废物管理台账的存档时间应不低于 10年)
7.3 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标签应符合HJ1276的要求。危险废物的信息化溯源。)
7.4 环境应急管理(编制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年)
7.5人员管理(配备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懂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每年开展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并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签到记录、培训教材、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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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实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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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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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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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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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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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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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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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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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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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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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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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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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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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制造(C3973)及为其配套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集成电路设备制造(C3562)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其他纳入本市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简称集成电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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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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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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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对集成电路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总量由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
对集成电路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削减替代来源为已完成减排措施),未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或相关减排措施未落实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前提下,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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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本市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新增主要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总量可在全市或地区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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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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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主体责任
集成电路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最好工艺、最严标准、最高要求”设计建设新改扩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布局要求,环评文件要符合相关环评审批原则和技术导则要求,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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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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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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