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解读:制造业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摘要:环境保护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2-05 2025-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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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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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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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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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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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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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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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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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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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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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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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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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再生利用、降低危害性,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
(八)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
强化全过程管控。加快建设运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废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流向的跟踪管控。……
(九)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构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底图”,突出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建立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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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危废全链条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危废减量化、合规化处置及危废利用设施风险排查整治。
推动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监管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应急防控体系。
运用统一的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转移联单编号,推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
根据政府分级分类管理清单规范自身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指定废物在规定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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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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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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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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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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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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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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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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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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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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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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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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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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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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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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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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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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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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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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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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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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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义务)
纳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排放报告应当包括纳管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排放类型、排放量等内容。
纳管单位应当对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年度排放报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纳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纳管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排放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有关情况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单位的具体范围和报告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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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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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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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相应予以注销。
纳管单位可以使用购买的碳排放配额,或者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用于清缴,但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清缴。
纳管单位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后仍有结余的,可予以结转;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纳管单位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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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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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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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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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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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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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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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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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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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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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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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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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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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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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器具,并加强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同一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及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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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器具,并加强检查与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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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用水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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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经国家公布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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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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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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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向非居民用水单位下达一次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用水计划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核定。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未按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用水计划核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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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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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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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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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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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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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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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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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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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磷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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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1. 稿件必须真实;来稿要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可靠,叙述清楚,术语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稿件中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 一般要求全称) 等均应准确无误。
2.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3.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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