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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预评价报告标准引用务必准确!

2025-8-1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程咨询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95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工程咨询公司所编制的某科技公司永晶科技硝基异脲及厂区绿色智能化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本期:硝基异脲及氟尼辛技改项目),对31车间与品控研发楼防火间距评估所引用的标准规定值为≥12m,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4.2.9条规定值≥25m不一致,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工程咨询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程咨询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9500元。


  专家评析


  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工程咨询公司在评价报告中法规标准引用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属于报告失实的认定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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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自测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下列情形中,属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有( )

  A.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B.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C.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D.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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