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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失火致6死15伤,因为乘客一个举动……

2025-8-1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乘客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车辆超员载客,属地及有关监管部门对客运安全监管不到位,客运车辆在道路运输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月12日

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洽水镇县道813线

一辆客运车突然起火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15人受伤

近日

广东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乘客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车辆超员载客,属地及有关监管部门对客运安全监管不到位,客运车辆在道路运输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月12日8时50分,驾驶员李某胜驾驶粤H14052号牌中型客车从怀集县洽水镇新岗林场往凤岗镇客运站行驶。

9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813县道洽水镇东园村路段时,车厢行李突然起火蔓延车厢。驾驶员李某胜立即停车,打开车门疏散乘客。经公安、消防部门到场救援,现场明火于10时03分被扑灭。


报告指出,事故发生后,李某胜下车到车的左侧(驾驶室旁)打开保险切断整车电源,随后,试图再到车上取灭火器,但由于逃生乘客大量涌出,李某胜无法再上车取灭火器灭火。由于车上火势进一步扩大,现场司乘人员无法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


报告指出,事故车辆核定载客30人,事故发生时实载41人。此外,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李某胜近年来多次因超载、超速等行为收到行政处罚。

 

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乘客罗某初携带塑料瓶装汽油、导线和铅酸蓄电池上车,该电池正负极意外短接,产生高温电弧,引燃了周边可燃物和携带的塑料瓶装汽油,蔓延至整个车厢成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怀集县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落实春运安全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不完善。车辆视频监控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细化制定具体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安全检查制度及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管控制度,对检查危险物品、管控超员载客无具体操作规程和指引。


2.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在元宵节、学生注册日等客流高峰时段,未有效管控客运车辆易超员载客、车上行李存放无序所带来的安全风险。火灾发生当天是元宵节,也是治水镇学生开学注册日,客流远高于平时;驾驶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带来的安全风险;车上行李管理无序,车厢通道不畅通且车辆火灾载荷大。


3.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的未按规定配足灭火器、加装的投币箱影响车门处通道的通过性,阻碍乘客紧急疏散等隐患问题;实时监控存在盲区,事故车辆的车载视频监控不能全覆盖车厢过道,未能实时分析、发现并纠正超员载客等问题。


投币箱阻碍乘客紧急疏散,安装投币箱后,乘客上下车通过的车门位置净宽度为420mm,不符合要求。

事故车辆车内仅配备有1具灭火器


4.安全培训教育敷衍了事。安全部部长、安全员对该公司组织的应急处突课程内容不熟悉,尤其是对客运车辆失火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步骤基本不了解,涉事驾驶员李某胜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仅以简单的“试车”合格就上岗驾驶客运车辆。


5.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该公司专项应急预案不完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细化并明确应对客运车辆失火等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2024年,仅有总经理、安全部部长及个别员工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包括涉事驾驶员李某胜在内的大部分驾驶员并没有参加。


4人被立案侦查

1.刘某田,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某民,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日常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李某胜,怀集交通运输公司驾驶员,负责涉事车辆驾驶任务及行驶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罗某初,事故客运车辆乘客,违规携带危险品乘车,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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