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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不遵守,警告又罚款!

2025-8-1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2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4年10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日矿井早班带班矿领导张某下井时间为7:50,而前一夜班带班矿领导李某升井时间为6:48,井下出现1小时零2分无带班矿领导的空档期。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日矿井早班带班矿领导张某下井时间为7:50,而前一夜班带班矿领导李某升井时间为6:48,井下出现1小时零2分无带班矿领导的空档期。经对当班带班领导询问、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调取井口视频监控系统调查取证,发现夜班带班领导未到交接班时间提前升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夜班带班领导李某罚款1万元。


专家评


矿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及时了解井下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本案中,夜班带班公司领导李某提前升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李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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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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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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