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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2025-9-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3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2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矿山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井下作业,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 ...
      案情简介ehs.cn

2022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矿山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井下作业,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结合安全生产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定规立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能源公司属于矿山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井下开采作业,但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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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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