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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逐一核查!

2025-9-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5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9月8日之后 消防救援机构将逐一核实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信息 并删除虚假、错误信息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网站ehs.cn

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发布公告

请各机构于9月8日前

填写上传

新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

并核实更新消防设施操作员【含“建(构)筑物消防员”】信息

9月8日之后

消防救援机构将逐一核实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信息

并删除虚假、错误信息


关于核实更新相关信息的公告
2025年第1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7号),请各机构于9月8日前填写上传新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见主页),并核实更新消防设施操作员【含“建(构)筑物消防员”,下同】信息。9月8日之后,消防救援机构将逐一核实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并删除虚假、错误信息。

2025年8月28日

图为甘肃省正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公益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消防设施操作员

相关法规中,是如何要求的

一起来看!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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