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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起重酿事故,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被处罚!

2025-9-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7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罚款5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黄某罚款5.5 ...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3月15日,某在建桥梁工程在组织汽车起重机吊运工字钢过程中,工字钢脱落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施工单位疏于木桩、工字钢吊装作业管理,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划定吊装危险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司索及汽车起重机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黄某疏于工程安全管理,在未取得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木桩、工字钢司索及汽车起重机指挥作业。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罚款5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黄某罚款5.5万元。

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项目经理黄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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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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