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颁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颁布日期:2025-05-13 生效日期:2025-07-01 (1)修订背景及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修订发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更好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新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3)对企业需要影响 配合鉴定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当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企业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提供员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 企业若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存在欺诈、伪造材料等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可能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员工权益: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或拖延支付,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减少工伤和疾病的发生,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工伤保险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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