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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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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2-19生效日期:2014-02-19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项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当年消防工作任务制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每年12月5日前,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根据横琴新区、各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消防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组结合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按照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对象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考核对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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