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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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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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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4〕23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3-11生效日期:2014-03-1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8月28日被《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简称“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业务:
  (一)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总量指标的;
  (二)本省辖区内跨区域(流域)交易总量指标的;
  (三)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需申请总量指标的;
  (四)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储备总量指标的。

  第二条 申报总量指标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予办理总量指标替代或交易。

  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按照总量指标替代原则,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消减的排放量。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替代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替代总量指标不足的,需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四条 排污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替代解决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替代总量指标文件并明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书;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减排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各1份

  第五条 省环保厅对污染物总量替代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环保厅需向排污单位出具同意总量指标替代的批复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排污单位理由。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替代获取的总量指标因项目实施超过国家五年计划的,其总量替代文件需另行办理。

  第七条 排污单位向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简称“储备管理中心”)申请交易解决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提交资料如下:
  (一)陕西省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本表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如委托人签字需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版各1份,除报告书外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2份。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陕西省排污权交易报名平台上报,网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 交易具体程序如下:
  (一)储备管理中心根据全省总量指标储备情况发布排污权交易竞买公告并制定竞买交易方案。
  (二)储备管理中心委托陕西环境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排污权竞买交易会。
  (三)储备管理中心对排污单位交易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排污单位出具同意参加排污权交易通知书。未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理由。通知书在指定交易时间有效。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排污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易手续,向指定账户缴纳以交易基础价计10%的交易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后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
  (五)竞买成功的排污单位按照成功竞买的数量、价格与储备管理中心签订陕西省排污权交易合同。
  (六)排污单位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向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财政专户缴纳排污权交易价款,款项到账后储备管理中心为排污单位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排污单位在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全部竞买成功并缴清全部排污权价款后,由省环保厅为建设项目办理总量批复文件。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在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有限的情况下,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陕西省优先培育发展的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交易程序中的竞买环节,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权交易历史最高价按照项目需求一次性直接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条 国家和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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