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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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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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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2025第20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7-29生效日期:2025-07-29

厅教培处、非煤处、煤监处、煤灾处、危化处、执法局、调查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告知送达;变更与补办;注销;公告等程序。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确定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此时限不包含补正、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

  一、受理程序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行政许可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遇申请材料有特殊情形,受理处室与审查处室及时沟通协调,审查处室应予以配合;

  (六)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申请材料进入审查、审核程序;

  (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审查(职能)处室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处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煤监处、煤灾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化处

  4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8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煤灾处、调查处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煤灾处、调查处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化处

  11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执法局

  12非煤矿山非煤处

  13危险化学品危化处

  14石油天然气

  15烟花爆竹

  16煤矿煤灾处

  17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教培处

  18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教培处、煤监处

  备注:行政许可事项中第1、2、3、4、5、6、7、8、9项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制证

  (八)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程序

  审查处室安排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已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条件及要求,对申请材料、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到现场核查的,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予以许可”等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文书、许可内容等并签字后进入审核程序;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等审查意见,说明原因,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后进入审核程序;

  (四)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程序

  审查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处室人员进行讨论,对审查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审核合格的,提出“建议予以许可”等审核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后进入决定程序;

  (二)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等审核意见,说明原因,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后进入决定程序;

  (三)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程序

  分管厅领导可通过厅专题会议对审查处室提出的审查、审核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二)决定“不予许可”的,审查处室说明原因,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三)对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四)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送达程序

  对申请人进行告知送达,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决定予以许可的,依据专题会议纪要、许可内容等资料制作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或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以颁发电子证照、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或文书送达申请人;

  (二)经决定不予许可的,依据专题会议纪要等资料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告知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六、变更与补办程序(煤矿企业除外)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致)的;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的;符合变更与补办要求的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予以变更、补办,并告知送达。

  变更与补办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注销程序

  行政许可需依法进行注销的(包括依法吊销、撤销需注销的),由有关处室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履行注销程序,政策法规处根据处室书面文件予以公告。

  八、公告

  政策法规处在证书告知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颁证情况。

  九、办理指南

  本厅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布。

  本厅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布。

  十、其它

  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陕应急〔2023〕497号)同时废止。我厅其它制度、规定与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不相符的,以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依据.docx

  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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