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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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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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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1999]104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1999-12-30生效日期:1999-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我市饮用水地表水源,防治水源污染和破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惠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见附表)

  二、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拆除或限期治理。

  (二)二级保护区——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或改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必须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原有排污口的污水排放必须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必须符合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废水排放总量使水体不能达到水质保护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三、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原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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