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9日
惠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2.5 应急协调联动
2.6 专家组
2.7 应急责任人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制作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行动
4.5 预警解除
5 应对任务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5.3 应急联动
5.4 现场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社会动员
5.7 应急终止
6 复盘总结
6.1 适用范围
6.2 总结内容
6.3 参与单位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实施时间
附件:1.气象灾害名词术语
2.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气象灾害情景构建
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气象灾害应对指引
6.恢复重建与应急保障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惠州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海上大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其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突发应急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防御工作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的要求开展。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观测、预报、服务精细化水平,提高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排查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3)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有关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
(4)属地为主、区域协同。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建立完善与周边地市的联防联动机制。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水平,夯实应急减灾的群众基础。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惠州市广播电视台、惠州日报社、惠州金融监管分局、市气象局、惠州水文分局、惠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惠州市分公司、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惠州支队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职责附后。
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5 应急协调联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统一的应急响应启动发布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2.6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7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为直接管辖的市区街道、乡镇及其所辖的社区、行政村指定气象信息员,做好管理,开展相关培训等。信息员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预警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订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全市气象监测网络。提升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机制。气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设施,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市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地市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以及联防。
4.2 预警制作
预警是指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面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的防御提醒,不面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号是指气象部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
4.3 预警发布
4.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由归口管理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4.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天气实况、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关注建议和发布单位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发布内容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4.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主要通过电话、决策信息发布平台、粤政易等途径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向其参与相关防御决策工作的成员进行预警再传播。
4.4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对任务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5.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在应对台风、暴雨、寒冷、干旱气象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及时通报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应急响应参照《惠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在应对高温、大雾、灰霾、海上大风气象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Ⅱ级响应: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重大影响,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Ⅲ级响应: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应急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5.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复盘总结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跨部门复盘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联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防御链条中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联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弱项,总结凝练经验,优化完善机制,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6.1 适用范围
(1)启动惠州市防风、防汛Ⅱ级应急响应以上(含Ⅱ级)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
(2)对生命、生产、生活、生态或相关行业造成重大灾害或严重影响的天气过程。
(3)其他在防御各个环节具有典型特征、特殊意义或特别效益的天气过程。
(4)天气本身或防御措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天气过程。
6.2 总结内容
主要包括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天气概况、气象服务、应急联动、存在问题和经验等内容。
6.3 参与单位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天气过程中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业代表、基层防御责任人代表,天气过程高影响县(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6.4 召开会议
达到复盘总结适用范围时,一般在重大天气过程结束后20天内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联合召开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防灾减灾复盘总结会。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广电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惠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名词术语
2.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气象灾害情景构建
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气象灾害应对指引
6.恢复重建与应急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