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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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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87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2-09-26生效日期:2012-09-26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制定的《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省环保厅负责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公示和考核,接受并处理全省单位和个人对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各市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陕环发〔2011〕19号文件要求,对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全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项目建设。

  四、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心(简称“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全省咨询机构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清洁生产工作作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逐步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培育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倡导清洁生产理念,引导更多企业转变发展思维,促进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环境安全。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抓紧抓实,制定工作规划,并将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开展情况每年专题报告省环保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6日

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按照本规定获准备案后,在陕西省境内按照备案的行业范围和等级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第四条 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咨询机构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设立、管理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

  第五条 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分类、分级动态管理,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实行分专业、行业管理。

  第六条 咨询机构无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以自愿申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审核、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咨询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法规规章,严防弄虚作假,禁止不正当竞争。

  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与审核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清洁生产中心审查、存档。

  第八条 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咨询机构服务活动进行验收、抽查和年度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初评,省环保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终审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违反第七条及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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