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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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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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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潮府规〔2025〕5号

颁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4-23生效日期:2025-05-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潮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完善本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突发事件造成损毁损坏且必须在短期内恢复建设否则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火灾等抢险修复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潮、排涝、抗旱、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道路、桥梁、桥涵、轨道交通等交通公共设施坍塌的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易燃易爆必须采取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八)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且实施前未出现险情的;
  (二)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三)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400 万元以下(含 4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4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含 8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8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 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当包括 5 名以上(含 5 名)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市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 6 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概(预)算等审批手续。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工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根据应急抢险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环卫、交通建设、水利水务、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各类别储备库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审图、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均不少于 3 家,并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长期向社会公布。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 1 次。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也可采取轮候、择优方式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视工程难易复杂程度从储备库中摇珠或择优方式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15 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由市本级出资部分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确保工程进度款不超出总概(预)算以及工程结、决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申请支付,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在结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其中,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用地费)可按照不超过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 60% 先行预付;征地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绿化补偿及特殊业主单位权属管线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市、区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或经评估机构评估而签订合同的,可按合同补偿额的 100% 支付;管线迁改、绿化迁移、拆卸、零星等工程类费用按不超过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额(评审费用据实结算)或按完成工程量 (经业主及监理确认) 的 80% 支付。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直接支付。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工程结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确需超过估算的,建设单位应将超过估算的原因或依据、涉及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增减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按第八条认定程序报原审批机构和联席会议出具意见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和结算完成后,应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送项目主管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最新应急抢险救灾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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