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俞茜苏安监[2015]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1-21生效日期:2015-01-21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监部门不再接收建设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按原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其验收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及其与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核。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监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应当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

  3.建设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供专家组审核, 并为专家现场核查提供条件。建设单位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⑶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⑷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⑸专家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4.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专家组应进行联合审议,对《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附后)中内容根据审核情况逐项填写,其中基本符合项和不符合项需做简要说明。专家组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并做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凡《审查表》中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专家组对《审查表》的填报结果负责。

  5.专家组审核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确认并签字后,验收过程完成。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按照上述的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6.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⑴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⑵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资料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

  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⑺专家组出具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以及企业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⑻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安全评价单位编制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内容全面,结论明确。同时,评价报告应当增加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及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对验收中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逐项确认,对应领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有明确结论。安全评价单位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范畴,明确职责分工。要突出监督核查重点,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监管项目,加大对企业组织的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力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安监部门不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各地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纳入安监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完整性,并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凡发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竣工验收程序不规范、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未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继续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其中,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代替企业领证安全评价报告,不再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七、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安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重点监管项目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九、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和淘汰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 250—2014)第1号修改单、《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61—2015)第1号修改单、《细菌性腹泻临床实验室诊断操作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行业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 250—2014)第1号修改单、《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61—2015)第1号修改单、《细菌性腹泻临床实验室诊断操作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东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