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6〕60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6-05-26生效日期:2016-05-26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6年5月26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