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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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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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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6〕33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6-06-08生效日期:2016-06-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3月29日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金融和财政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51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30%。

  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的0.5%执行。

  四、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全力稳增长,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区(市)县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把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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