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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南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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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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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9-02-03生效日期:2019-02-03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事项,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我市对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共取消各类证明事项32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更新发布,做好宣传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宣传,及时调整网站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让公众及时知晓最新的规定,充分了解办事的新流程、新要求。各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自设证明事项,自行按照要求及时对外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二、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协同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同合作,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放数据共享渠道,确保信息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切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

  三、严格后续管理,做好监督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向企业、群众直接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相关部门要加强清单落实情况检查,发现有单位仍索要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者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检查义务转嫁给群众或者企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同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督办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附件:《南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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