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各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提升排水户管理水平,规范排水行为,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南京市排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docx
南京市水务局
2025年6月23日
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排水户管理水平,规范排水行为,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南京市排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排水户的分级分类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监督指导。
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排水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排水许可审批、批后监管以及协助查处违法案件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反馈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五条按照排水行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将排水户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重点排水户: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
(二)一般排水户: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排水户。
(三)登记管理排水户:指排水量少或者营业面积小,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低,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轻微的排水户。
第六条根据排水类型,将排水户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医院)、门诊部、疗养院、体检(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医美机构、宠物医院等从事医疗业务的排水户;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类,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含学校)、企业、部队等排水户;
(六)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蔬菜、水果、肉类、禽类、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相关交易场所的排水户;
(七)综合商业类,是指提供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洗浴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浴、足浴、美容美发、衣物餐具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九)汽车服务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楼宇住宿类,是指含经营底商的各类公寓、小区和宾馆、酒店等排水户;
(十一)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其他类排水户。
第七条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动态清单制度。《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由市水务局结合实际确定。各区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标准确定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名录。
第八条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综合商业类、楼宇住宿类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在《排水许可申请表》中注明区域内所有排水户的详细清单及基本信息。
建筑类排水户,应当在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相关图纸及说明中提供施工周期安排以及当前施工进度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区排水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区排水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法对预处理设施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要求详见附录2。
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户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疏、维护。
排水户应当负责自建排水设施、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建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养护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区排水管理部门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排水户的分级分类情况,通过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情况,制定年度排水许可批后监管工作计划,并报送市水务局。具体检查频次要求如下: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有疏干排水的建筑类排水户汛期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排水户按照每年不少于历年发证排水户总量(有效期内)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水务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推广应用排水许可电子证照,建立健全排水户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排水户档案。充分运用南京智慧水务系统,将排水户的相关信息录入排水户管理系统,动态更新排水户信息,逐步实行排水户数字化管理。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配合,依照各自行业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
2.排水户主要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养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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