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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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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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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19〕62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6-05生效日期:2019-06-05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分局,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各相关环评机构: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5日

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价,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支付,审查中心负责把评估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除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外,每个建设项目原则上仅支付一次专家审查费用。

  第五条 技术评估主要工作流程为:
  (一)环评文件初审
  审查中心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联系单及审查平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查中心向建设单位开具受理单。对于不符合环评类别、审批权限、资质管理、“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的项目,审查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退件单,退件单上应当注明退件原因。
  在初审中,各方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采用评价标准、环评分类、审批权限等有争议的,审查中心于2个工作日(不计入初审时间)内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研究。
  (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
  审查中心初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采用的方式可为专家评审会议、专家函审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方式应当为专家评审会议。
  通过专家评审会议方式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环评文件送至参会专家。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含是否通过)。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退出审查平台。
  (三)环评文件修改
  环评文件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环评机构于规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时限为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工作,并向审查中心提交满足相关要求的环评文件(复核本)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审查中心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复核本)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技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上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未按时提交修改后的环评文件,或经审查中心复核后认为达不到审查意见要求的,审查中心将终止环评文件审查程序,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单(终止单上应当注明终止原因),并将终止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

  第六条 需要提交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查中心会同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整理材料后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通过后,审查中心通知建设单位督促环评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工作,并提交环评文件(报批本)纸质版及电子版,审查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复核,加盖复核专用章。

  第七条 以上审查各个环节中,被退回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环评机构)及其项目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将予以通报;审查中心可约谈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审查中心开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审查中心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负责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汇总,每月5日前将上月评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审查中心接受上级有关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审查中心定期完善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并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可共享专家库。

  第十条 审查中心遴选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与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涵盖环境保护专业、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为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提供专业的书面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会的,由审查中心从相同专业的专家中选取补充。

  第十三条 审查中心应当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分级审核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严把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质量关,规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收取评估对象所涉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日制发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办法》(武环管〔2016〕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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