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上海市开展环境监测类和固定污染源运维类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次年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未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信用评价。社会监测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中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的,经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连续两个评价周期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自动转为锁定状态,社会监测机构再次开展业务前应主动更新信息激活备案。未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管理、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实施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加分或扣分后分档累计。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其中A级至C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评定等级为A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20%至60%(含60%),评定等级为B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60%至100%(含100%),评定等级为C级。
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尚未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已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已获评的等级,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存在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受到处罚的;
(五)拒不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等级调整为C级。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其信用等级。
附件:1.《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2.《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监测报告上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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