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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意见

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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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安字[2009]8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5-04生效日期:2009-05-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研究通过,并于即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关系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暂行规定》的制定出台,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常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使《暂行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企业。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等薄弱环节,违规违章生产的现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市政府出台《暂行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考核机制,分层督促检查,严肃追究责任,保证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参照《暂行规定》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涵盖生产经营的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加以修订。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职责义务

  《暂行规定》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职责义务的系统性梳理和归总,是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动指南。企业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转机制,积极发挥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各项职责义务的有效落实。要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过问,紧抓在手,并对其承担主要责任。企业应当与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职责义务的执行落实情况相对应的、比较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

  四、 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培训指导等手段,加强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性监督检查、专家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各类政府性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政策等的重要条件之一,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暂行规定》是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又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广泛,要求具体,涉及面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暂行规定》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的主旋律,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暂行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迅速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印发宣传手册和开展竞赛、讲座、征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覆盖广、效果好,为《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安监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将其纳入到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全市企业要通过“三级教育”等形式,自觉主动地把《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向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主体意识,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认真抓好《暂行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的开展,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相关督查加以推进。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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