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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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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办〔2019〕98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0-22生效日期:2019-10-22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

  《扬州市安全生产巡查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巡查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巡查方案(试行)》(苏办〔2019〕10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扬州建设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原则,把查问题、促整改、保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首要任务,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巡查对象和巡查机构

  (一)巡查对象。主要包括县(市、区)、功能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各类开发园区(经开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实现一届任期全面巡查全覆盖;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开展专项巡查。巡查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专项巡查一般不超过7天。

  (二)巡查机构。巡查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巡查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处级干部担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安全专家组成。

  三、巡查内容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及按照《扬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扬办〔2019〕2号)进行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48号),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破解制约安全生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较大以上事故防范、加大处罚问责力度以及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编制、专业人员、待遇等保障,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提升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能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

  (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及联合惩戒等情况;

  (七)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安”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等情况;

  (八)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公开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等情况;

  (九)对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核查处理情况;

  (十)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准备。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被巡查对象、巡查轮次、巡查重点、时间安排,以及各巡查组人员构成等,并在巡查工作开始前做好动员组织和有关培训工作。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经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内容可根据巡查工作需要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或单位。

  (二)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后,召开动员会,向被巡查地区或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说明巡查目的,安排部署巡查工作,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领导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同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查组驻地和联系方式,受理群众安全生产方面的来访来信来电。

  (三)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巡查期间,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实际,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座谈访谈、受理举报和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巡查报告。巡查组对巡查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相关责任追究清单,并于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对巡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送。

  (五)巡查反馈。巡查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题报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问题处置。对巡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移交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对巡查发现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巡查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被巡查地区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整改落实。被巡查地区或单位要按照巡查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巡查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查地区或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整改,于半年内将整改落实和查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及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回头看”,特别是对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查核实。对整改落实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巡查纪律和要求

  (一)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组织协调职责,确保巡查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二)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严守巡查工作纪律,正确履行巡查职责,不干预、不影响被巡查地区或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置工作。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

  (三)巡查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廉洁、规范开展巡查工作,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规定等制度。

  (四)巡查工作要严守政治规矩,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

  (五)巡查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经审定批准后的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巡查组的巡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被巡查地区或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应通过市级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被巡查对象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巡查组工作,如实、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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