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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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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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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28生效日期:2020-02-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和登记范围

  根据《名录》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和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2)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和登记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部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直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西湖景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咨询电话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咨询电话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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