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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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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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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9〕1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2-28生效日期:2018-1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有效遏制较大和有影响的事故,着力压降一般事故,保持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好转,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扬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和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约谈情形的,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一)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事故的;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四)国家和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处理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一)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或者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同类型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一般事故的;

  (三)市挂牌督办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处理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九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为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的,参加人员为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功能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记录及相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功能区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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