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扬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扬安监〔2018〕70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6-13生效日期:2018-06-13

各县(市、区)、功能园区安监(环)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有关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本局在全市范围内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由查实举报案件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安监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安监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市安监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电话:12350;举报信箱:12350@yangzhou.gov.cn;信函举报地点: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3号楼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225002。

  第七条 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市安监局每年分两次集中进行奖励。市安监局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经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适当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市安监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市安监局负责市本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安监〔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扬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