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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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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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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安监〔2017〕183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1-28生效日期:2017-11-28

各县(市、区)、化工园区安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安环局:

  根据省安监局《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扬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市安监局法规信息处牵头负责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审核、提请审定、报送公示等工作。市局各处室、市安监支队和各地安监局(安环局)对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对象,于当月25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1),报市安监局法规信息处。

  第五条市安监局法规信息处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同时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名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名单通过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相关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市安监局审核验收,逐级上报,申请移出。

  第八条安监部门要按照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将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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