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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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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6-23生效日期:2013-06-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从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安全发展,是指经济社会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动态环境中建设发展,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发展风险,提高发展效益。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事故总量和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双下降”,2012年未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也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时有发生,安全责任难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矛盾,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强化安全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四)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五)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六)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强化专项整治,确保治理到位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客运车辆挂靠运营和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公路路面管控,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人员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综合治理,改善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按照统一标准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车辆及专用校车安全运营和管理制度,依法强化安全监管。

  (八)严格工业领域安全监管。各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能,科学规划产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化工行业应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生产和使用属于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必须进行自动化改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全市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应加强对各分支机构或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严格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有色、建材、机械、冶金、纺织、轻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要对房屋拆除、民房修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安全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施工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管网安全。严禁企业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无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擅自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管,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推动瓦斯抽采利用,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大力提升煤矿安全救援能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推广地下矿山充填开采技术,新建地下矿山应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加大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力度,落实采空区监测监控措施。

  (十一)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强长江、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船舶超载、违反定线制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保障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加强对涉水工程施工建设管理,防止施工船舶、砂石运输船舶事故。集中治理“三无”船、废油回收船、电捕鱼船、交通船、农用船和货郎船等,杜绝非法载客。强化客(汽)渡渡运安全监管,规范渡船横越行为。加强桥区水域通航保障,督促做好全市桥梁防碰撞工作。落实事故预防预控措施,加强对新造船舶、超大型船舶等管理,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提升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控制低标准船舶。贯彻实施《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完善市、县两级水上搜救管理体制,建立补偿、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强化消防工作责任,按叙时进度推动实施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执勤点和教育馆建设力度,结合城乡发展总体布局,加快重点中心镇和地区特色小城镇消防规划落实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着力构建基层消防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严打击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扩大防火分区等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三)做好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健全基层监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和农机合作社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严格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关、检验关及驾驶人培训关、考试发证关。公安、农机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切实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增强农机防范事故能力。

  (十四)狠抓烟花爆竹流通市场安全监管。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强化监管监察,确保规范到位

  (十五)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安,提高执法效能。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模式。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开通“1235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实时监控。认真执行高危行业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的有关规定。严格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并逐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十七)加强职业病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发改和经信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把好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审批关,切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认真做好职业卫生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等专项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

  (十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从2013年开始,市安委会对各地、各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有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强化应急管理,确保救援到位

  (十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应急救援小分队,逐步建立以应急基地为覆盖、以消防救援为主体、以专业应急小分队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机制。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督促乡镇(街道)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安监、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一)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设覆盖市、县(市、区)两级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医疗等信息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市和一批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信息中心。

  (二十二)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宣传等工作,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六、强化基层基础,确保保障到位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不得将高危行业项目变通为非高危行业项目立项审批,报批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不一致的,投资主管部门必须撤销审批,在建项目必须停止建设,已完工项目必须停止投运,坚决防止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13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督促未达标企业抓达标,已达标企业抓升级,不达标企业抓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其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落实和完善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扩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和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责任险。

  (二十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增加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加强使用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金融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二十六)发展和利用安全生产社会服务资源。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协调、带动作用,整合社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力量,推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与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服务价格与信用体系。

  (二十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乡镇(街道)要按照不少于1个行政编制、2个事业编制的“1+2”模式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委(居委)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配备相应专业监管力量。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执法。

  七、强化宣传教育,确保普及到位

  (二十八)深化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切实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病防治等知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推进安全发展工业园区、安全村镇、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在企业全面建立“l+3”安全监控体系,在煤矿企业全面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积极构筑群防、群控、群治工作机制。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将企业诚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创建。

  (三十)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以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农民工、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为重点,开展新聘人员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鼓励大型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

  八、强化组织推进,确保行动到位

  (三十一)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部署、推进、检查和考核。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分值和考核权重。各级安委会要完善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由上一级政府给予奖励。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其所反映的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示。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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