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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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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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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埔气规字〔2019〕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11-22生效日期:2019-11-22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

各街镇、有关单位:
  《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经征求各单位意见修订后,现正式印发,请遵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气象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我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镇(街)、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和涉农企业、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医院、车站、园区、林区、库区、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等单位和场所,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
  (三)涉农企业、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种养殖大户等。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涉农企业、单位实行自愿申报。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认证条件:
  (一)设置符合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协管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演练;
  (四)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并在避灾场所醒目位置挂置“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
  (五)设置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向区气象局传输数据和上报气象灾情;
  (六)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区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七)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设备);
  (八)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并在人员密集区有气象防灾科普窗。

  第五条 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的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至少一次的演练;
  (四)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并能与区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局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涉农企业、单位的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区气象预警中心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企业、单位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有面向职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章 认证机构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应向区气象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区气象局召集有关人员组成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对申请人的认证申请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区气象局根据专家评估组的意见进行认证评定。

  第九条 凡通过认证评定的申请人即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达标单位,由区气象局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复评和监督

  第十条 区气象局对认证达标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检查不达标的,由区气象局提出整改意见;复评不达标的,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认证达标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公民、法人都可以对认证达标单位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情形进行投诉,投诉经查确认,区气象局收回其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济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区气象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与广州市黄埔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埔气〔2017〕16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镇街).docx

  2.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docx

  3.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涉农企业、单位).docx

  4.黄埔区镇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docx

  5.黄埔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docx

  6.黄埔区涉农企业、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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