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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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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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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公交规字〔2025〕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6-25生效日期:2025-09-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25日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第四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内审核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外观形状、整车编码、外形尺寸、重量、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五)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法维权。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得变更:
  (一)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整车有关技术参数;
  (三)蓄电池的类型及主要技术参数,电动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
  (二)更换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损毁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补领、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非因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造成的除外。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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