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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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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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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政综规〔2025〕4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5-09-12生效日期:2025-11-01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36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下简称排放黑烟)的机械。

  2.中国I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I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3.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起,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所有区域禁止使用排放黑烟或国I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6年5月1日起,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所有区域禁止使用排放黑烟或国I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三、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提前淘汰国Ⅱ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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