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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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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气规〔2019〕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气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10-17生效日期:2019-10-17

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
  2019年10月17日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相应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持有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名单及其手签字印件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第六条  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团体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检测活动

  第七条  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执行防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熟知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本机构检测人员不同时在2个以上检测机构兼职执业。所属检测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委托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漏检或者部分检测。
  检测机构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的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示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订收费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自律指导标准或者企业公示收费标准;没有指导标准或者企业公示收费标准的,应当通过协商明确收费价格。

  第十条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应当维护委托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全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点位,全面检测委托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性能。不得以部分检测或者项目漏检,明显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手段提供检测服务。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时,应当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检测人员身份信息等,接受委托单位核验。外省检测机构对一、二类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开展检测活动,应当提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符合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规范要求,有检测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发现委托单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专用仪器设备,及时开展人员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本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外省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全部检测项目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续符合资质等级的条件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履行《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冀气规〔2018〕2号)情况;
  (四)检测项目表;
  (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检测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检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和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第三类建(构)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质量考核,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
  设区市和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河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河北省气象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气办发〔2017〕3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对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的;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取得检测资质后,不能持续达到资质要求的;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的;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九)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的;
  (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一)检测方法不正确、检测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
  (十二)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者错误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检测质量考核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或者逾期不上报年度报告的,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降低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二)本省检测机构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撤销其检测资质;
  (三)检测机构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名录库,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在15个以下的,实行全覆盖检查;超过15个的,按照不少于15个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查;
  (二)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选配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程序等;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五)对于属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行政处置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省气象主管机构;
  (六)随机抽查的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专项检查或者立案调查:
  (一)社会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案件查办中涉及防雷装置检测事项的;
  (四)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五)按照当地政府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六)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开展专项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将移交市场监督管理主管机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的;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的;
  (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的;
  (六)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具错误检测报告的;
  (八)拒绝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
  (九)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在执法检查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将移交安全生产管理主管机构,纳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拒绝、阻碍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
  (三)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的;
  (五)逾期不履行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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