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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六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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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质安函〔2025〕4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2025-02-19生效日期:2025-02-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把设备备案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部门要严格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突出对二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审查,对没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合格证与设备实体不符,无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原产权备案资料,无历次安拆、验收、使用登记、维护保养等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予以备案。因维修、改造致使回转支承、吊笼等主要构件发生变化时,产权单位应及时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更新主要构件唯一编号,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把设备入场验收关

  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每次进场安装之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重点查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无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同时查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中记载的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码、备案编号、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等是否与整机、标准节、附着装置和其他关键部件实体上载明的信息相符。

  三、严把设备安拆关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对安拆单位按照安拆方案施工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场情况全程旁站。安拆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至少包括5名安拆工、2名信号司索工、1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人员。使用单位要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时,将旁站和安装作业过程中不少于3张带有日期、地点、项目名称等水印标识的影像资料,上传到省安管系统“由安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验收资料”附件中。

  四、严把设备检测关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要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对到场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留存不少于3张检测过程中的带有日期、地点、项目名称等水印标识的影像资料。相关影像资料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时,与检测报告同时上传到省安管系统“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附件中。

  五、严把设备顶升附着作业关

  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安拆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核,严格顶升、附着作业过程旁站,对安拆单位人员配备、按照方案施工情况留存不少于3张带有日期、地点、项目名称等水印标识的影像资料,并上传到省安管系统“顶升、附着相关记录”附件中。

  六、严把设备使用关

  使用单位要会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加强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以及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日常检查、抽(巡)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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