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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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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市监函〔2025〕23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6-25生效日期:2025-06-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局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河北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9.《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Ⅰ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突发事件:除上述Ⅰ、Ⅱ、Ⅲ级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部门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以及负面舆情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局党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省局有关处室、单位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统筹协调、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特种设备企业和基层组织完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增强应对水平和指挥能力。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坚持常态预防与非常态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专家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科技和财务处、新闻宣传处等相关处室和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一般由组长或者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指导下,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成员单位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1)负责接受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3)组织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部署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4)负责或参与、指导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本部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科技和财务处: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和现场人员安全保护装备的经费保障;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相关科研项目的审核、立项和经费保障。

  新闻宣传处: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配合省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及时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检验资料,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技术调查工作,并负责相关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

  (1)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技术分析和预防措施研究。

  (3)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应急处置案例库的建设和管理。

  2.2.3现场工作组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成员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库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核实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情况,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核实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现场破坏情况;

  (3)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性质进行初步研判;

  (4)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

  (5)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撰写现场技术勘察报告。

  3 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逐级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相关信息。

  3.1.2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突发事件发生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1.3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舆情管理,做好日常舆情信息监测,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1.4 为了提高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并备注正在核实中。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突发事件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3.1.5 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报告中要进行注明。

  3.2预警预防行动

  预判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组织开展跟踪监测,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如突发事件引发舆情,新闻宣传处加强舆情监测,并及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预警行动,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通知可能发生同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特种设备,防止风险隐患进一步蔓延扩大。

  (3)应急准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组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和负有应急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会同新闻宣传处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舆情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组织起草回应口径、引导文章、政策解读、科普知识等,研判舆情回应内容、时机、方式,跟进做好舆情监测与信息反馈。

  (5)预警调整与解除。经研判,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继续演变存在更大风险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国务院、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启动应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特种设备或需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启动相对应突发事件级别的应急响应。

  4.2响应行动

  4.2.1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Ⅰ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处室。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Ⅰ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信息。

  (2)密切关注、跟踪事件发展态势。

  (3)研究确定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工作组人员,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4)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Ⅱ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处室。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Ⅱ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省政府或省安委办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信息。

  (2)密切关注、跟踪事件发展态势。

  (3)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反馈省政府或省安委办。

  (4)研究确定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工作组人员,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5)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当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危害时,在取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7)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8)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批示要求。

  4.2.3 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Ⅲ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省局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市级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Ⅲ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并报组长知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跟踪事件发展态势。

  (2)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

  (3)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4)研究确定现场工作组人员,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5)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Ⅳ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省局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县级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Ⅳ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跟踪事件发展态势。

  (2)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原因分析。

  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可相应提高一级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先期紧急处置

  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影响范围及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

  (3)迅速对发生场所周围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查和检测工作,确定是否使用安全。

  (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涉事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事发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4.4响应结束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响应级别审批权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行动终止,领导小组决定终止相应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响应行动。

  5 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启

  涉事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并经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处理

  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范畴的突发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具体的同类突发事件预防措施,适时召开警示教育会,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6 保障措施

  6.1应急处置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省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突发事件预警。

  (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通讯装备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2)专家库成员由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开展风险会商研判。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引导有关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向公众和企业员工宣传特种设备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培训教育,锻炼和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演练方式可以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演练前应制订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4资金保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可用于聘用应急专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宣传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5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内容,制定本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与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上、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冀市监函〔2020〕32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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