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25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 年6 月30 日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适用说明
一、为进一步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适用于《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中明确的“执法检查”。
三、《基准》中的“检查频次”参照数为《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四)严格控制入企次数”中明确的各类直接监管行业企业年度执法检查最高频次规定。备注中“★”为执法检查必查项。
四、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时,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内容”栏所填内容应与《山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事项名称”一致并注明检查频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栏所填内容按批准的专项检查内容填写并注明检查频次。
五、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级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并按规定公布。
六、本《基准》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