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园林局(中心)、城市管理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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