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新修订的《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2025年修订版)》及新的标准规范,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山西省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西省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M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宣贯《评审标准》并持续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各级应急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贯培训《评审标准》,各相关企业要将《评审标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对达到二级标准化的企业,要认真落实减少检查频次、安责险费率优惠以及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等方面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的积极性。
二、统筹开展安全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油气储存企业要对照《评审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隐患录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视同每年对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所开展的自评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等工作,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对未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保持并持续运行的,抽查或核查不达标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加强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各定级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除终止定级工作或撤销标准化等级,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确保达标创建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原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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