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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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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25〕1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等多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8-06生效日期:2025-08-06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美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建设美丽城市,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数据局
  2025年8月6日

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美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整体推进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的美丽城市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分批建成各美其美、群众满意的美丽城市,助力打造先行示范的生态支点。到2027年,全省建成6个美丽城市。城市空间布局持续优化,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生产生活方式低碳转型成效明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城区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生态功能不断增强,生态宜居更加凸显;城市安全韧性大幅提高,生态安全有效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提升,数字化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到2035年,美丽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城市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生态安全更加稳固,形成智慧高效、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尊重地域自然条件、城市形态的历史肌理和延续性,科学确定城市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城市更新提质、精明增长。以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2.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壮大光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高端AI芯片等未来产业,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51020”先进制造业集群崛起。强化城市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引导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积极建设长江中上游多式联运中心,发展绿色物流。支持武汉建设武昌区环沙湖“双碳”产业聚集区、荆门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宜昌建设华中地区磷石膏综合利用基地。

  3.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加快城市交通运输与能源体系融合发展,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改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电气化水平,加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引导绿色出行。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和消费方式,实施节能降碳全民行动,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发展装配式建造,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武汉新城、长江新区、中法生态城以及襄阳、宜昌、荆州等地建设超低能耗建筑。

  (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5.推进大气环境治理。推进固定源、移动源、面源、外源“四源齐控”,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考核目标。全面推进钢铁、焦化、水泥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推进移动源结构优化和高效监管,逐步淘汰国Ⅳ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深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控。持续推进建筑工地净尘行动,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加强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和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深化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到2030年,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6.推进水环境治理。坚持控源、截污、活水、修复,确保地表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防止返黑返臭。打好湖泊治理攻坚战,加强东湖、磁湖、遗爱湖等城市内湖治理,开展城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有序推进城区建设“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河湖,实现城区水环境长治久清。

  7.推进固体废弃物治理。强化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动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实现城市及周边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零,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和综合利用。以一次性塑料制品为重点,加强塑料制品全链条治理。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和黄石国家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8.推进污染地块修复。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联动监管。依法合理规划受污染建设用地用途,鼓励优先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持续推进重点地区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9.推进噪声和光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扰民投诉专项治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鼓励武汉等地实施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加强光污染防治,规范室外照明设施建设管理。

  (三)提升城市生态宜居水平。

  10.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持续推进国际湿地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城市通风廊道、绿环绿楔绿廊绿道及基础设施一体布局,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强化长江岸线综合整治,支持武汉建设百里长江生态廊道,打造世界级滨水空间典范。

  11.完善城市生态功能。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相关标准,开展城市生态功能评价及生物多样性调查,逐步建立常态化监测体系。实施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加强江豚、水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支持武汉等城市建设国家植物园,建设一批生物多样性开放地、体验地。

  12.建设城市生态社区。优化十五分钟生活圈要素配置和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类社区绿地,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方式、运营管理、楼宇建筑、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绿色低碳及生物多样性友好水平,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城区环境生态化,建设低碳、宜居、清洁、宁静、和谐的生态社区。积极组织生态社区试点示范,开展社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到2027年,建设50个生态社区,择优向国家推荐。

  13.彰显城市生态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山水格局和历史文脉,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将历史文化元素融入城市公园、广场、绿道等生态文化空间,打造城市生态文化景观。发展绿色旅游,依托城市文化底蕴研发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打造城市生态文化品牌。重点打造黄鹤楼、武当山、长江三峡、神农架、恩施大峡谷等世界知名旅游景区,重点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十堰、恩施等建设国际特色旅游城市。

  (四)守牢城市安全发展底线。

  14.保障供水供气安全。全面完成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100%。优化应急备用水源地布局,确保每个城市不少于1个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和供水管网运行管理维护。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5.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城市气候风险地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深化武汉、十堰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划定城市洪涝风险控制线,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16.防控城市环境风险。推进华中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华中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优化利用处置方式,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影响评估。实施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五)提高城市智慧治理能力。

  17.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挥环境监测“探头”和“哨兵”作用,织密“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实现监测数据成果可视化应用“一张图”。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18.加强城市数字赋能。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数据平台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共性支撑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业务集成、数据联动和共享使用。丰富城市智慧高效应用场景,因地制宜推进CIM平台应用,强化与生态环境等其他基础时空平台的功能整合、协同发展,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感知能力和智慧化水平。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美丽城市建设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以城区为重点、全域为范围推进,鼓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积极开展。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相关责任体系和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取得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分别牵头指导美丽河湖、美丽山川、完整社区建设,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等部门分别牵头指导国家级零碳园区、工业企业、学校、庭院等绿色低碳建设行动。

  (二)强化试点示范。各地要加强美丽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提炼,按年度开展自评估,适时将典型案例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美丽城市建设综合评估,筛选典型案例,在相关平台上展示,并择优向国家推荐美丽城市示范标杆。

  (三)强化资金保障。以城市为载体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系统谋划、统筹实施美丽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推动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和国家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库。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美丽城市建设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政银合作、中长期贷款优势,创新融资模式。

  (四)强化全民参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美丽城市建设成效与经验。各地要利用新媒体等平台,充分展示美丽城市建设成果,利用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用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等活动品牌,深化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经营管理模式,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共建。坚持“策划-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实现长期运营、增值服务。发挥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生动局面。

  附件:1.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2.湖北省美丽城市建设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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