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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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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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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6-09生效日期:2025-06-09

各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奋勇社侨局: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业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指湛江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管理对象违反行政管理、违反行为轻微,给予行政执法“观察期”管理,对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金属冶炼生产单位、 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当事人近二年内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前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完成整改等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违法行为立即或被责令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阻碍、拒绝配合柔性执法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在观察期内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
  4.未能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5.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
  6.其他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情形。
  同时符合《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情形和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的,优先适用免行政处罚程序。
  本条所称“近二年”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执法观察期制度适用以下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行政执法部门可在开展行政检查后,对当事人是否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决定明确给予整改期限,给予观察期时限一般在7至30个自然日之间,给予观察期时限由案件调查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当事人同时出具《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告知书》
  (二)违法行为改正复查阶段。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现场复查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后10日内复查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归档,一并移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审理。
  (三)处理阶段。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梳理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复查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作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并于作出决定后7日内按规定向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报备。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9日,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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